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鞭打文化 老师你错了

鞭打文化 老师你错了

近一个月来,社交媒体充斥了”挺老师“和”挺家长“的喧闹声,看着心惊,老师和家长的身份是为了教育孩子而成立的,本应互相合作协调,在教导孩子的路上互相配合,结果变成双方对立,看着悲哀。
为什么我要花篇幅谈<老师对鞭打学生后果的认知?>是因为这些年来,我读过好些老师在面书里谈体罚的时候,都会提到自己如何体罚学生,偶尔我留言问:“这样老师你不是已触犯教育部通令了吗?为什么不根据教育部通令行事呢?“得到的回应不外是:“经过那些程序,我还需要教书吗?学生会怕我吗?”,或者不理我。
而读一些老师写的帖文,会发现他们很可能不知道自己正在做非法的事情,或知道是非法的事情,但因为从来都执法不严,所以不认为做了会有什么可怕的后果,总是等到惊动警察局或教育局官员,才意识到问题严重。

*温馨提醒:
在学校里, 只有校长和训导主任才能鞭打学生。
*老师是不允许鞭打学生的。
*老师不能鞭打女生,更不能在公开场合鞭打学生。

相隔两个星期, 发生了两件类似的事情:
一件发生在中学,一件发生在小学。
同样是鞭打,原因不同,家长则同样用社交媒体作为发布事件的媒介,媒体迅速报导,网民即刻选边站,挺其中一方。
我看不到这样的舆论模式可以让公众更成熟,我只看到大家都围着事件热烈讨论,却没试着去探讨这两件事情背后其中一个重要的关键:
对保护儿童法令,对教育部的通令,我们的教育工作者到底了解多少?还是大部分压根儿都不知道?

*老师不应该1 :
>中学女生骂阿倌被老师鞭打
显而易见的,在《中学女生骂老师阿倌》中的中学老师,非常清楚自己鞭打那位女生,已经犯下大错,而这错,可能导致他面对法律的制裁,所以事情一发生,他就跟同事说自己犯下错误了。

*老师不应该2 :
>没带作业手心被打一鞭
而《没带作业手心被打一鞭》事件,有一篇大力撑肇祸老师的帖文试着说明事情经过,文中说肇事的老师知道了家长去报警, 一度昏厥,读完整篇文章,我读到是的她并没有意识到因为学生没有做作业,“只是轻鞭”17名学生,老师就已经触犯了保护儿童法令,因为如果没有触犯任何法令,警察局是不会接受家长的报警的。

发这样的帖子的人身份如果是老师,我们就要探讨:在马来西亚,到底有多少教育工作者清楚的读过教育部通令里的标准作业程序?如果老师懂得教育部的通令,也懂得儿童保护法令,是不可能会发这样的帖子的。
老师没有根据教育部通令惩罚学生,让学生身上留下伤痕,只要家长带孩子到中央医院验伤和报警,老师是会被控上法庭的,因为伤害他人身体是刑事罪。
一般上老师因为各种原因被控上庭,身为老师的“雇主”,教育部是会有法律顾问可以为老师辩护的,但如果老师触犯了教育部通令,没有根据标准作业程序来处理惩罚,教育部的法律顾问就没有义务为老师辩护了,在这样的情况下,老师如果被控上法庭,就需要自费聘请律师。
如果老师到了这样的境地,那些网络挺她的网民们,比较实际的支持是帮她筹款付律师费,如果万一她败诉,除了需要赔偿,罚款和付给堂费之外,还得面对公务员条例的处置,这个部分,不管怎样撑老师挺老师的都没能伸出援手了,老师得要自己面对。

至截稿为止,案件已经发展到雪州总警长派了总部和雪邦警局的警官进入学校了解情况,其他十多位同时被鞭打的学生也已经录取口供,报告将会提呈总检察署,再决定是否提控。
好奇心故,我把这两个个案新闻链接给几个国外的朋友,问问他们,如果这事情发生在他们所在的国家,事情会如何进展?

外国网民怎么说:
*在新加坡学校任职老师告诉我,在新加坡,只要老师涉及鞭打学生,这老师除了被处分,铁定会被辞退。
*在日本的家长告诉我,如果学生叫老师阿倌,年中见家长的时候,老师会跟家长提起,甚至不会处理。但如果老师鞭打学生,事情会发展的方向是,最后教育局局长,校长和老师会出来鞠躬。当然如果小孩受伤,老师需要赔偿,也可能会被罚款。一般情况下老师会被辞退或调职。
*在澳洲的家长告诉我,如果学生叫老师阿倌,校方会通知家长来学校谈。学生会被告诫,但绝对不会有鞭打事件发生。
这两次事件我观察到马来西亚的媒体普遍上是“挺老师”的,读到一些标题和内容,言下之意就是家长小题大作,不就是打一鞭吗?怎么要报警?huh?
选两个媒体的标题来当例子:

“孩子被鞭一下,母亲搞到报警,
同学家长力挺老师没错。”

“孩子被鞭一下竟然要搞到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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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媒体人的朋友告诉我,很多年前她负责报导教育部通令,列出怎样的情况下才可以鞭打学生,什么身份的教育工作者才可以鞭打,需要见证人,需要做记录,不能鞭打女生等等,结果有校长跟她说她不应该报导这些事情,因为如果家长知道就不得了,我听了心生一惊:这些校长应该也不会隐瞒老师们这教育部通令吧?
然而现在的家长不如以往,大家也就不要怀念当年家长送藤鞭给老师,或学生被鞭打,回到家跟家长说,家长继续打多一顿的”美好往事”,那个时代再美好也已经过去了,今天在我们要求学生守规则,如果不守规则就要被罚的当儿,我们也需要守教育部通令,如果没能守这通令,也就不能避免被惩罚了。

资料 *儿童保护法令,保护18岁以下的人  *教育部通令(SPI 7/2003)

特约 : echo • 网络摘图 •

 

■详尽内容:第690期《风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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