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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放烟花须守法 隆总警长警告:违规燃放最高监7年

新年放烟花须守法 隆总警长警告:违规燃放最高监7年

警方提醒民众,在农历新年期间仅允许销售及燃放“Pop-Pop”和“Happy Boom”两种烟花爆竹。

吉隆坡总警长拿督法迪尔指出,当局批准上述两种烟花,是因为其不含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燃料成分。不过,他强调,这两类烟花的销售仍须向相关警区总部申请准证,并遵守既定规格。

他说,任何持有、售卖、购买或燃放未经批准的爆竹或烟花者,将在1957年《爆炸物法令》(第207号法令)第7及第8条文下被对付。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最高7年或罚款1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法迪尔劝告,午夜12点之后燃放烟花爆竹,属于扰民行为,也可在1955年轻微罪行法令13条文下,受到对付。

此外,法迪尔也严厉警告,燃放烟花活动不得超过午夜12时,以免造成滋扰或危及公众安全。违例者可在1955年《轻微罪行法令》第13条文,以及1957年《爆炸物法令》第7条文下被采取行动,同样面对最高7年监禁或1万令吉罚款,或两者兼施。

警方呼吁民众遵守法律,共同维护社会安宁与和谐,避免发生任何不愉快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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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东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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