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患癌住院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拒赔称隐瞒病史 法庭裁定败诉须赔逾10万令吉

一名丈夫为妻子购买人寿与医药保险,妻子患癌住院,保险公司审计后发现投保时健康申报存在疏漏,主张对方隐瞒个人与家族病史不予理赔,夫妻俩提出民事索偿,在高庭胜诉。

高庭裁定,疏漏为双方沟通不良所致,起诉人非刻意隐瞒,因此谕令保险公司须支付10万令吉重大疾病保险赔偿及癌症相关医疗费用,以及1万5000令吉堂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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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对夫妻陈宏丰(译音)与阿诺在2021年透过保险经纪,向Allianz保险公司购买人寿与医药保险,在2023年6月,妻子确诊患有子宫内膜样腺癌与子宫肌瘤。

保险公司收到入院担保信后展开审计,发现健康申报资料存在疏漏,并未完整披露,包括妻子母亲与姐姐的患癌史,以及个人在2019年确诊轻微贫血、三叉神经痛及2颗良性子宫肌瘤。

保险公司主张起诉人属于欺诈性不实陈述,因此要求提高50%保费、排除子宫肌瘤、贫血、三叉神经痛及癌症保障,最后更宣布附加保单自始无效。

高庭司法专员叶静玉(译音)宣判时指出,依据2013年金融服务法令条文,若寿险保单已生效超过2年,保险公司想撤销保单,须证明投保人故意隐瞒、明知不实仍作出相关陈述,并具有欺诈意图。

高庭认为,投保表格是由保险经纪代写、该经纪并未逐题询问,起诉人也曾透露部分病史,唯该经纪并不熟悉相关病症,不知如何填写。

“同时,基于对保险经纪的信任,起诉人承认,并未仔细阅读所有条例,涉事经纪也没尽告知义务,确保客户必填资料完整申报。”

高庭认同,起诉人确实存在资料申报疏失,但不足以证明其故意隐瞒、欺诈或鲁莽作出不实陈述,认为这只是无心之失。

保险公司须支付1万5000令吉堂费

叶静玉指出,保险公司在修改保单条款后与客户沟通方面处理不当,起诉人多次询问妻子患癌是否仍获保障,却不得正面回应,形容其回应为“含糊其辞”。

她裁定,支持部分起诉人诉求,即保险公司恢复原有保单、支付10万令吉重大疾病保险赔偿、依据8%年利率支付利息,从判决日算起直至付清为止、支付癌症相关医疗费用,并支付1万5000令吉堂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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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她驳回起诉人的精神损失赔偿,并解释此案属于合约纠纷,在我国合约法令原则下,一般不能就情绪或精神损害予以赔偿。

起诉人代表律师为吴健南、蔡益祥、美嘉拉和努阿蒂嘉;答辩人代表律师则为哈里斯奈尔、邱艾米琳和叶艾诗丽。(部分人名译音)

资料载自中国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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