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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孩子不做家务 父亲一怒挥刀伤人 认罪判监6个月

不满孩子不做家务 父亲一怒挥刀伤人 认罪判监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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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爆父亲不满一对子女不帮忙做家务,一时“火遮眼”用斩鸡刀致伤14岁及16岁亲生子女的手,今日向芙蓉地庭法官俯首承认失控铸成大错,最后被判处入狱6个月,刑期从被捕日计起。
 

控状是指被告L.古纳(46岁,劳工)于今年4月6日下午5时,在罗白组屋某单位,涉嫌使用斩鸡刀致伤14岁儿子及16岁女儿,抵触刑事法典第324条文(持武器致伤他人)和326(A)(持危险武器致伤他人)条文;根据第324条文,最高刑罚为10年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兼施;而第326A条文的刑罚,最高可判处任何相关条文的两倍。
 
被告于今年4月9日被提控上庭后俯首认罪,法官将案展至4月16日进行结案陈词及下判,结果被告当天却推翻早前供证,否认有罪并要求审讯,法官再将案展至今日进行聆审。
 
被告今日在聆听翻译员读出控状后,被询及是否承认控罪时,再次改变主意,向法官认罪。
 
法官基于被告初犯,被告求情时重申他只是一名日薪40令吉的低收入工人,与妻子育有4名孩子,因为妻子在柔佛新山工作,他本身患有癫痫,加上早前因交通事故导致右手受伤无力,因而持有残障人士证。
 
被告求情时也坦言,因为生活压力,事发时身体因工作劳累,回家后发现家里一团糟,孩子并未帮忙打扫和协助家务,导致他情绪失控才酿成伤人事件。
 
他在庭上央求法官念及他是初犯和一时失控,并承诺不会重犯,要求法庭从轻发落。
 
芙蓉地庭法官拿汀苏丽达在判刑时考虑被告的健康状况及背景,最后判处被告抵触的第324条文和第326A条文,罪名成立,前者判处监禁3个月,后者则监禁6个月,两项刑罚同时执行,以较重的刑期为准。

承审此案主控官为努鲁巴姬思副检察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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