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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员午休健身突发猝死 法院判定:算工伤

程序员午休健身突发猝死 法院判定:算工伤

一名程序员在午休时间前往公司合作指定健身房运动后不幸猝死,公司随后申请工伤认定,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的决定,双方最终对簿公堂,引发关注:这样的情况,到底算不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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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发生前,刘某于2018年7月入职北京某科技公司,担任前端开发程序员,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员工手册对工作与健身安排作出明确规定,包括实行弹性工时制度,以及允许员工在公司指定健身场所进行锻炼,并将午间健身时间计入8小时工作时间。

根据规定,员工在中午2小时内进行健身无需审批,若在其他时间则需上级批准,否则视为旷工。

2018年12月5日13时左右,刘某在公司指定合作健身场所运动后,于更衣室被发现晕倒,送医抢救无效,当日下午宣布死亡。

2019年2月,公司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但4月11日,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决定,认为该情形不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工伤情形。公司随后提起行政诉讼。

公司主张

公司认为刘某应被认定为工伤,理由包括:

1.按公司制度,午休健身时间属于工作时间的一部分。
2. 公司因行业特殊性及高强度研发需求,鼓励员工健身,并统一安排指定场所,属公司管理范围延伸。
3.刘某长期加班、工作压力大,且身体素质良好,公司亦对其当天活动有监控记录,认为其符合工作压力诱发猝死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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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判断是否属于“工作时间”,不能仅看是否在办公室,而需综合是否受单位管理、是否服务于工作目的等因素判断。

本案中,公司明确规定午间在指定健身场所运动时间计入工作时间,且该行为符合公司管理与绩效目的,因此应认定为工作时间。

在“工作岗位”认定上,法院认为工作场所可延伸至与工作职责相关的合理区域。公司指定健身房属于延伸工作场所,因此该地点可视为工作岗位范围。

最终,一审法院认定刘某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应视同工伤,撤销人社局不予认定决定,并责令重新处理。

二审法院判决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并进一步指出:公司员工手册作为合法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具同等效力。

公司将健身纳入工作时间安排,并指定场地,本质上是为了提升员工工作效率与健康状态,与工作存在直接关联。

因此,刘某在该时间与场所进行的健身活动,应视为与工作相关行为,其发生地点亦可认定为工作岗位范围。

最终法院判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认定为视同工伤。

从这类案例看健康警讯

猝死并非完全无预兆这些身体信号别忽视

推荐

很多人以为猝死毫无预兆。但研究显示,大约30%到40%的患者在发生前曾出现症状。最常见的包括运动时胸痛、晕厥、心悸或呼吸困难。

家族史也是重要线索。如果家族中有人在50岁以前突然死亡,或有心肌病或心律不整病史,风险会明显增加。

小题:猝死发生前的医学时间线
研究发现,猝死往往不是完全突然。在事件发生前30天,部分患者曾出现胸痛或心悸。在24小时内,约四分之一的人曾出现胸闷或呼吸困难。

而在1小时内,最常见症状是剧烈胸痛或晕厥。可惜的是,许多年轻人会忽视这些警讯。

一个简单的10秒自我测试

医生常用几个问题作为初步筛检:

——是否曾运动时胸痛
——是否曾运动时昏倒
——是否常有不明原因心悸
——是否有家族50岁前猝死史
——是否曾被告知心电图异常
——是否常出现不明原因呼吸困难
如果其中两项以上为「是」,建议尽快咨询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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