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嫁老外 孩子享有公民权吗?

嫁老外
孩子享有公民权吗?

国内最近有人在网上炒作中国人轻易获得马来西亚身份证的课题,仿佛马来西亚身份证是可以随便买到的。
国民登记局总监随后出面澄清,说所谓获得马来西亚身份证的中国籍妇女其实已经嫁来马来西亚有20年之久,20年这么长久的婚姻,申请到马来西亚身份证一点也不奇怪,另外几张也被炒作的身份证,实则是沙巴犯罪集团制作的假身份证,并非国民登记局发出的身份证。

》有人浑水摸鱼,制造种族猜疑
有关课题之所以被炒作,相信是有心人想借此机会浑水摸鱼,制造种族猜疑和破坏我国种族之间的和谐关系。但是,有关课题也不禁让我们联想到经常在报章上看到的许多华裔老人到死也申请不到马来西亚公民权的悲惨故事,到底马来西亚的公民权是否是真的这么容易申请呢?这里我会列举一些案例,让大家了解一些无情的事实。

》为什么要有公民权?
公民权是一个人在一个国家的身份像征,比如说,我出生于马来西亚,我的父母是马来西亚公民,自然的,我就是一名马来西亚公民,作为一名马来西亚公民,我享有联邦宪法赋予一名公民的权利,如接受教育,医疗服务,自由就业,拥有投票权及可以申请马来西亚护照以进出其他国家等权利。
但是,在马来西亚出生不等于自动成为马来西亚公民,有些人在出生的时候,父母一方是外国公民,如果男女双方在孩子出生前就已经注册成为夫妻,那孩子就自动成为马来西亚公民,否则,缺乏一段有效的婚姻,孩子就需要跟随妈妈的国籍,如果女方是马来西亚公民,问题不大,孩子可以跟随妈妈成为马来西亚公民,但是如果妈妈是外国公民,孩子就得跟随妈妈的国籍,如果妈妈没有国籍,孩子就沦为无国籍的小孩了。
由此可见,凡是涉及外国配偶的婚姻,父母的婚姻状态基本上决定了一个小孩在出生时是否可以成为马来西亚公民的权利。有些人以为孩子出生的时候男女双方虽然还未注册结婚,那么孩子出生之后才来补注册也不迟,那是大错特错的想法,当孩子出生时成为非公民或无国籍小孩,日后申请成为我国公民是件非常痛苦的事情。

》案例(1)无法注册,婚姻无效
A君是马来西亚公民,他与同是马来西亚国籍的太太因婚姻破裂而闹离婚,由于无法达至双方都能接受的离婚协议,离婚方式采用单方面的申请方式,冗长的法律程序让A君远在中国的女朋友在诞下两人的孩子之后也无法及时的注册他们的婚姻,后来A君与女朋友在马来西亚注册结婚了,孩子也在马来西亚成长,然而由于孩子出生的时候A君还未摆脱第一段婚姻,也就无法注册新的婚姻,无效的婚姻,孩子的国籍因此跟随妈妈,直到今天,两夫妻还在为协助快要成年的孩子申请马来西亚公民权的事情烦恼。

》案例(2)沙巴注册婚姻无效
A君在西马出生,是马来西亚公民,上个世纪90年代去沙巴的伐木场工作,在当地认识了一名菲律宾女孩,两人于是缴付了2000令吉, 以当地的习俗注册结婚,生了3名小孩之后返回西马, 老大12岁出身份证时没问题,老二和老三出身份证时却被国民登记局刁难,说他们父母在沙巴注册的婚姻无效,两名孩子顿时成为无国籍小孩,由于小孩从来未在菲律宾大使馆报生,申请成为菲律宾公民也绝非易事,两名小孩别无选择,唯有年复一年耐心等候内政部长批准他们成为马来西亚公民。

跨国婚姻记得注册免得子女失去公民权。

》案例(3)领养孩子变无国籍小孩
A和B同是大马公民,两人结婚多年膝下犹虚,于是决定领养别人的孩子以弥补自己无法生育的遗憾,刚好有人通知他们说有贫穷家庭因无力抚养孩子而有意把刚出生的孩子交给有能力的家庭抚养,牵线人负责处理孩子的报生纸,养父养母在孩子的报生纸里成为孩子的亲生父母,大家皆大欢喜,A和B也就开开心心的把孩子带回家抚养。
可怕的事情发生在孩子12岁那年,当A和B带孩子去国民登记局申请身份证的时候,国民登记局看到小孩的皮肤颜色和样貌与父母的不同,不只不出身份证给小孩,还把小孩原先的报生纸没收,除非小孩与父母透过亲子血液鉴证(DNA test) 报告证明他们的血缘关系,否则小孩将成为无国籍小孩。
当然,A和B是无法证明他们是孩子的亲生父母的,接下来的发展是,国民登记局出过一张新的报生纸给孩子,里头注明孩子无国籍,父母栏里也删除父母的名字,凭着这张新的报生纸,养父母需要在法庭进行正式的领养手续,有了领养庭令之后,国民登记局再出过新的一张报生纸,这一次,有养父母的名字了,但是由于生母国籍不详,孩子依然会被列为无国籍。
无国籍不只对养父母是一种打击,对孩子更是精神上的虐待,我看过家长因为忧心而患上癌症,我也看过孩子变得自闭或忧郁,如果家长当初不走捷径,在小孩小的时候就通过办理正常的领养手续得到生母的同意领养有关孩子,说不定生母是马来西亚公民而小孩也就自然成为马来西亚公民了。
我国联邦宪法15(A) 条文说明年龄21岁以下的人,只要父母有任何一人是马来西亚公民,他们的父母就可以为他们不是马来西亚公民的孩子申请成为马来西亚公民,放在领养孩子的案例上,这本来并非困难的事情,可是在近年来却显得非常困难,先进国的政府为了给无人抚养的小孩一个健全的家庭,不惜提供经济援助给那些愿意领养不幸孩子的家庭,反观我国,不只没有提供经济援助,还处处为难养父母为孩子申请公民权所做出的各种努力,这确实是有违人道的一种做法。

》案例(4)年幼的孩子带回来养。
A是马来西亚公民,她年轻的时候去荷兰跳飞机,认识了另一名外国男子,在当地结婚生子,可惜婚姻触礁,男子不告而别回国了,她也把年幼的孩子带回来马来西亚抚养。
如果A的孩子是在马来西亚出世,她可以用自己身为大马公民的身份为孩子申请成为马来西亚公民,但是孩子在外国出生,她失去了这个优势,由于她也不想让孩子去丈夫的国家过活,在别无选择下,她也在年复一年的在为孩子的公民权申请而奔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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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5)太太必须放弃原先的国籍
A来自中国,与马来西亚籍丈夫结婚后,生了几名孩子,孩子全部都是马来西亚公民,只有她除外,一般上外籍配偶结婚十年就可以申请永久居民身份,15年就可以申请马来西亚公民权,在申请公民权的过程中,她需要证明她在使用国语方面无碍,一旦申请获得批准,她也需要放弃她原先的国籍,因为马来西亚是不承认双国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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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按照我所了解的马来西亚公民权的申请手续,其过程简直是繁琐冗长与难如登天,由于只有内政部长才有权利批准公民权的申请,在申请书到达部长的桌面之前,可以预见不知经历了多少繁文缛节和官僚手续,个中痛苦,只有当事人知道,更可悲的是,内政部长拒绝申请,是不必提供理由的,这也就为什么近年来有越来越多法律诉讼起诉政府越权,没有鼑公处理他们的公民权申请了。
作为一名负责任的公民,我们不希望政府滥发公民权给来历不明的外国人,以免国家安全受到威胁,但是同个时候,我们也不希望应该获得公民权的领养个案因为个案对于法律的无知而受到法律制裁与精神上的煎熬,总的一句,法律不外人情,希望政府一切以人民的福利作为批准公民权申请的考量。

文: 李素桦 (资深律师)

 

■详尽内容:第693期《风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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